烘箱檢驗校準規程
本規程適用于新制的或使用中的以及檢修后的烘箱的檢驗校準。
一、總則
烘箱系用于按JGJ51-92、JGJ52-92、GB2842-81及GBJ82-85,測試砂、石、輕集料以及混凝土長期性能與耐久性能時,烘烤試樣及試模的設備。檢驗周期半年。
二、技術要求
1、應有銘牌,其中包括制造廠、型號、規格、出廠編號與日期。
2、外表應平整光潔,音響正常。
3、絕緣性能良好。
4、調溫范圍為50℃~200℃。控制溫度允許誤差為±5℃。
5、恒溫時,溫度應在半小時左右穩定。
三、檢驗用標準器具
6、0~200℃標準溫度計。
四、檢定方法
(一)外觀與工作性狀檢定
7、用感官和啟動試驗及電筆來檢查,要符合第二項中的1、2、3條規定。
(二)技術參數檢定
8、工作室內溫度測定
在箱頂溫度計孔中插入一支標準溫度計(0~200℃),接上電源,將控溫器旋轉至所需溫度,觀察溫度計上的數值與控制溫度是否一致,應測出下列溫度值:50℃、60℃、70℃、90℃、105℃、115℃??刂茰囟仍试S誤差±5℃。
9、恒溫穩定時間
當溫度升到所需恒定溫度時,用手表計時,半小時左右應穩定至所需溫度。
10、對于控制器無溫度刻度表示的烘箱,溫度控制器所控制的試驗溫度由箱頂溫度計標定,控制允許誤差為±5℃。
五、檢驗結果評定
11、外觀與工作性狀應滿足第二項中的1、2、3條規定。
12、工作室的溫度控制,應滿足第二項4、5條規定。
六、附錄
檢驗記錄表
烘箱檢驗校準記錄表
單位: 儀器編號: 檢驗編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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